【劳协案例】用人单位可否以
试用期不合格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裁判要诀:
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试用期不合格的事实举证责任,如用人单位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不合格,用人单位不能以该理由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否则需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案情简介:
王某2020年6月18日入职中山某科技公司,任职高级技工,双方签订了为期2年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为10000元/月,转正后工资为12000元/月。同年10月20日王某向科技公司提出转正申请,科技公司于当月30日以王某试用期不合格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合同。王某不服,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经审理,科技公司在王某入职时未告知王某的岗位职责及试用期的考核内容和标准,试用期满前也没有对王某进行考核,仅单方面认为王某作为高级技工,在试用期的工作表现未达岗位要求,工作表现不理想,不符合录用条件而解除双方劳动合同。
裁判结果:
科技公司构成违法解除与王某劳动合同,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典型意义:
试用期是用工管理中的容易产生争议的环节,用人单位应当引起高度重视。用人单位在劳动者试用期管理上要合理合法,应注意以下事项:发布招聘信息时,明确录用条件、岗位职责等信息。试用期应包含在劳动合同期内,仅阅读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无效。应明确试用期的考核内容和标准等相关事项,并在试用期满前对劳动者进行考核,并将考核情况告知劳动者。
来源:laboroot劳达
欢迎关注“新逾越商务服务”微信公众平台:gz-xinyuyue和登录“新逾越官方网站:www.xinyuyue.cn”。我们会提供更多精彩内容,您还有机会参加线下活动。部分分享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有不妥,请致电我们更改,感谢您的支持!服务热线:020-363661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