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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协案例】公司因拆迁搬迁,员工主动离职后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来源: | 作者:新逾越法律咨询 | 发布时间: 2024-10-23 | 41 次浏览 | 分享到:
公司因拆迁搬迁,员工主动离职后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劳协案例】

    公司因拆迁搬迁,员工主动离职后

          能否要求支付经济补偿?



基本案情:

    李某自2016年入职于济南市高新区某工业园的大华公司,一直从事机加工工作,双方签订了为期8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工作地点为济南。2022年,因某工业园区面临拆迁,大华公司向职工发出工厂搬迁征求意见通知,告知公司将搬迁至室内他区,正式搬迁之前生产继续进行,承诺搬迁后职工工资只搞不低,计划实行免费提供宿舍、协助职工子女就近入学办理等保障政策,并征求职工意见建议。

     大华公司搬迁前,李某以无法提供劳动条件为由向大华公司提交《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双方协商未果后李某离职。随后,李某以迫使解除劳动合同为由提出仲裁申请,要求大华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8万元。双方经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法院裁判:

     法院经审理认为,双方关于劳动条件的争议,实际为大华公司搬迁事宜。根据查明事实,大华公司办公地点变动,且该搬迁原因也系原工作场所所冻结拆迁所致,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不同于公司对员工的岗位调动,可以由公司单方作出决策。李某径自向大华公司提交本人签字确认的《劳动解除合同》,不符合用人单位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法定情形,*终,依法判决大华公司不负有向李某支付经济补偿的义务。


法官说法:

     工作地点是劳动合同的必备条件之一,是求职者决定是否加入企业的重要考虑因素,双方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进行明确约定。企业因工作场所冻结拆迁而搬迁,既是行使公司自主经营权的表现,也属于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用人单位应与劳动者协商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如企业搬迁未对劳动者造成明显影响,且提供合理的便利条件或者采取了合理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住房等),基本消除由此产生的负担或者影响,劳动者以不提供劳动条件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显然不能成立。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来源:章丘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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